王權與王法 (創2:4-25)
創世記2:4-25 伊甸園有兩個特色:管理的工作和分辨善惡樹。 亞當是耶和華神在地上的代表,他代表神執行的,是創造主對被造物的管治權柄。在地上遇見亞當,就像是遇見神。在此意義下,他擁有神的形象-神權的代理人。 亞當作為神權代理的身份,反映在他在伊甸園中的工作上:他管理園中的一切樹木,又為各種生物命名-這舉動象徵著對被命名者統治的權柄。 伴隨代理權柄而來的,是背後王權的王法。代理者是君王的代表,正正因爲他在地上執掌的,是他所代表的君王的法令。他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權柄,因此他不可能建立完全獨立自主的法令。倘若一個被分封的諸侯,拒絕中央君主的法典,在其封地上自行頒佈法令,這便是叛逆作亂。 善惡的標準就是人在地上代表神執行的「王法」:被賦與王權的代理,是忠實地執行他所代表的王權的法規?抑或是選擇叛逆之路,自己訂立管治的法令?這正是分辨善惡樹的象徵-禁令所禁止的,不是分辨善惡的能力,而是在神以外人自定善惡的標準。分辨善惡樹具體化了的,是一個忠誠與叛逆之間的決擇。 善惡的標準是被造界完美和諧的基礎和原則,萬物的關係必須是被建立並被管治在善的原則下,大地才可能成為人可以安息的居所。那麼什麼是善? 當神完成每一天的創造工作時,神觀看祂的工作成果,評價為「是好的」。當神完成六天的創造,祂對已經完成的創作的評價,是「甚好」。那麼,什麼是好?「好」就是被造物在被造界中扮演並發揮它被造的功能。因此,當太陽與月亮在天空之上,發揮它們分別明暗、標示節令的功能時,它們是「好」的。當這種情形發生在具有意識判斷力的被造物之上時,「好」便加上了道德倫理的意涵,因為被造者發揮其被造的功能,是他決擇的結果。 宇宙萬物運作的原則,有時是創造者主權下的設計,因此並不存在任何內存的必然性,相反只是神在創造中所選擇採用的。我能夠想到的例子,是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婚姻被視為一種亂倫的罪。 為什麼這是一種罪?一位已經喪父的兒子,欲迎娶他從前的繼母,兩者既無任何血緣關係,便不會存在任何近親通婚而出現的基因缺陷問題。況且既然父親已亡,亦不會出現一女同事二夫之情形,那麼為什麼不能被視為一般的再婚情況?為什麼沒有血緣關係、又已經喪偶的婦人,不能再婚嫁給她亡夫在前一段婚姻中所生的兒子?為什麼這是一種倫常的罪? 答案是:這種婚姻混亂了創造主為社會家庭所訂立的階層結構。這種結構,本身並沒有什麼內在的必然性促使神必定如此命定。相反,它純粹是創造主為被造的人類社會所選擇的一種秩序。若要從生物學或是邏輯學來論証,似乎並不容易確立這種倫常婚姻的不當。但是這種基於被造秩序而出現的倫理觀,卻是根深蒂固的,甚至連沒有宗教信仰的人,因著這種婚姻破壞了社會的常規,亦會清𥇦地意識到它的不當性。 另一方面,善惡的標準有時也反映了創造主的本性,因此具有必然性,其中最明顯的例子,是作為一切律法總結的愛。我們評定愛為善而恨為惡,是因為愛是神的本性,而恨則是此本性的相反。離開神這絕對的標準,愛本身便沒有什麼原因促使它必然是善、而非惡。 倘若世界的人口過剩,糧食和資源無法追上龐大的需求,而戰爭的發動或是政治清洗運動的推行,能夠大幅度地下降人口,那麼這種殘酷的人口控制手段,為什麼不是善?為什麼以仁慈的心,向弱勢的族群伸出援手卻是一種善、而不是一種惡?大自然的法則既然是弱肉強食、適者生存、為什麼與這自然法則背道而馳的扶弱行為,卻是一種善? 原因只有一個:因為愛是神的本性。無論冷酷無情的手段,有時如何能夠帶來有利的效果,只因它違反了神的本性,它仍然是惡。倘若從亙古到永遠,永恆中只有這一位自存者,那麼,祂的本性必然成為一切善惡對錯的判斷標準,因為在祂以外,在永恆中再沒有另外的絕對原則。 透過分辨善惡樹,神把一個本質上人無法避免的決擇,非常圖像化地擺在人的面前-人必須運用自己的意志,作出順服抑或是叛逆的決擇: 作為創造主在地上管治王權的代表,人是臣服在祂所訂立的「王法」下,以祂所命定的善惡原則作為管治萬物的對錯評準?抑或是人要拒絕創造主所定的「王法」,在叛逆中賦與自己無上的主權,自立為王,透過為善惡訂立自己的定義而自行頒佈新的法令? 作為具有意志的被造物,人又是否接納自己被造的位份,承認永恆中獨存的神是唯一的至善本體,是唯一的絕對善惡標準?抑或是人拒絕他那被造的位份,僭越地企圖奪取一種按他作為被造物,他永遠不可能擁有的本質:以一個在時空中被造的自我,取代永恆中獨存的神,作為善惡的標準? 歸根究底,人在分辨善惡樹下的失敗,是一種雙重的叛逆:他僭越了被賦與的代理權柄,他也僭越了自己被造的位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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