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权与王法 (创2:4-25)
创世记2:4-25 伊甸园有两个特色:管理的工作和分辨善恶树。 亚当是耶和华神在地上的代表,他代表神执行的,是创造主对被造物的管治权柄。在地上遇见亚当,就像是遇见神。在此意义下,他拥有神的形象-神权的代理人。 亚当作为神权代理的身份,反映在他在伊甸园中的工作上:他管理园中的一切树木,又为各种生物命名-这举动象征著对被命名者统治的权柄。 伴随代理权柄而来的,是背后王权的王法。代理者是君王的代表,正正因为他在地上执掌的,是他所代表的君王的法令。他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权柄,因此他不可能建立完全独立自主的法令。倘若一个被分封的诸侯,拒绝中央君主的法典,在其封地上自行颁布法令,这便是叛逆作乱。 善恶的标准就是人在地上代表神执行的「王法」:被赋与王权的代理,是忠实地执行他所代表的王权的法规?抑或是选择叛逆之路,自己订立管治的法令?这正是分辨善恶树的象征-禁令所禁止的,不是分辨善恶的能力,而是在神以外人自定善恶的标准。分辨善恶树具体化了的,是一个忠诚与叛逆之间的决择。 善恶的标准是被造界完美和谐的基础和原则,万物的关系必须是被建立并被管治在善的原则下,大地才可能成为人可以安息的居所。那么什么是善? 当神完成每一天的创造工作时,神观看祂的工作成果,评价为「是好的」。当神完成六天的创造,祂对已经完成的创作的评价,是「甚好」。那么,什么是好?「好」就是被造物在被造界中扮演并发挥它被造的功能。因此,当太阳与月亮在天空之上,发挥它们分别明暗、标示节令的功能时,它们是「好」的。当这种情形发生在具有意识判断力的被造物之上时,「好」便加上了道德伦理的意涵,因为被造者发挥其被造的功能,是他决择的结果。 宇宙万物运作的原则,有时是创造者主权下的设计,因此并不存在任何内存的必然性,相反只是神在创造中所选择采用的。我能够想到的例子,是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婚姻被视为一种乱伦的罪。 为什么这是一种罪?一位已经丧父的儿子,欲迎娶他从前的继母,两者既无任何血缘关系,便不会存在任何近亲通婚而出现的基因缺陷问题。况且既然父亲已亡,亦不会出现一女同事二夫之情形,那么为什么不能被视为一般的再婚情况?为什么没有血缘关系、又已经丧偶的妇人,不能再婚嫁给她亡夫在前一段婚姻中所生的儿子?为什么这是一种伦常的罪? 答案是:这种婚姻混乱了创造主为社会家庭所订立的阶层结构。这种结构,本身并没有什么内在的必然性促使神必定如此命定。相反,它纯粹是创造主为被造的人类社会所选择的一种秩序。若要从生物学或是逻辑学来论証,似乎并不容易确立这种伦常婚姻的不当。但是这种基于被造秩序而出现的伦理观,却是根深蒂固的,甚至连没有宗教信仰的人,因着这种婚姻破坏了社会的常规,亦会清𥇦地意识到它的不当性。 另一方面,善恶的标准有时也反映了创造主的本性,因此具有必然性,其中最明显的例子,是作为一切律法总结的爱。我们评定爱为善而恨为恶,是因为爱是神的本性,而恨则是此本性的相反。离开神这绝对的标准,爱本身便没有什么原因促使它必然是善、而非恶。 倘若世界的人口过剩,粮食和资源无法追上庞大的需求,而战争的发动或是政治清洗运动的推行,能够大幅度地下降人口,那么这种残酷的人口控制手段,为什么不是善?为什么以仁慈的心,向弱势的族群伸出援手却是一种善、而不是一种恶?大自然的法则既然是弱肉强食、适者生存、为什么与这自然法则背道而驰的扶弱行为,却是一种善? 原因只有一个:因为爱是神的本性。无论冷酷无情的手段,有时如何能够带来有利的效果,只因它违反了神的本性,它仍然是恶。倘若从亘古到永远,永恒中只有这一位自存者,那么,祂的本性必然成为一切善恶对错的判断标准,因为在祂以外,在永恒中再没有另外的绝对原则。 透过分辨善恶树,神把一个本质上人无法避免的决择,非常图像化地摆在人的面前-人必须运用自己的意志,作出顺服抑或是叛逆的决择: 作为创造主在地上管治王权的代表,人是臣服在祂所订立的「王法」下,以祂所命定的善恶原则作为管治万物的对错评准?抑或是人要拒绝创造主所定的「王法」,在叛逆中赋与自己无上的主权,自立为王,透过为善恶订立自己的定义而自行颁布新的法令? 作为具有意志的被造物,人又是否接纳自己被造的位份,承认永恒中独存的神是唯一的至善本体,是唯一的绝对善恶标准?抑或是人拒绝他那被造的位份,僭越地企图夺取一种按他作为被造物,他永远不可能拥有的本质:以一个在时空中被造的自我,取代永恒中独存的神,作为善恶的标准? 归根究底,人在分辨善恶树下的失败,是一种双重的叛逆:他僭越了被赋与的代理权柄,他也僭越了自己被造的位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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